海南自贸港船舶通航管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上获悉,海南自贸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海南自贸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7章、33条,包含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航行管理、停泊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海南自贸港海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秩序,进一步统筹船舶运输往来自由便利和封关运作管控的双重需要,便利船舶进出海南自贸港。

  据悉,海南岛四面环海,货物流通80%以上通过海上船舶运输,船舶是海南自贸港与内地、国际之间货物、物品、人员流通的重要载体,是封关运作贸易风险防控的重要对象。

  《办法》明确,属地政府要建立完善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职能部门要强化相互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联防联控,保证船舶在海南自贸港的通航效率。

  《办法》落实“二线管住”和运输便利要求,细化了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明确了海南沿海水域作业和活动船舶的航行要求,在现有船舶报告的基础上,简化了琼州海峡客滚运输等固定航线和沿海施工作业等固定水域航行船舶的进出报告,提升船舶通航效率。

  此外,《办法》强调,船舶航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装或者进行伪装,不得擅自关闭、拆卸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和北斗终端系统,实施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长期锚泊船的所有人、代理或者船长落实值守、防护等管理责任;明确船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区域作业;开展海上并靠作业前要向海事部门报告;船舶从事钻井平台、海上风电场、海洋牧场等项目作业应在规定的航线、水域进行。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表示,《办法》聚焦服务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管理需要,推进船舶通航全过程管理,切实构筑起防控海上贸易风险“防火墙”,促进海上交通安全与预防船舶走私协同管控。下一步,海南海事系统将主动作为、履职尽责,抓好《办法》的宣贯落实,全力做好海南辖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

海南对外地车辆限行规定 最新8月1日实行

前不久海南公布了关于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的管理通行办法。眼下正在广泛的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过,大家关心的未来外省车辆在海南行驶的问题已经基本有解决方案出台!据悉,所有的措施将会在8月1日开始执行!

海南对外地车辆限行规定 最新8月1日实行

6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公告,就《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依据《办法》,海南拟规定任何一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每年通行天数累计已达到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上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按照违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处理。

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将按记3分罚100元的标准,一天一次。

依据《办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平台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行查询已通行天数。

在《办法》实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的非营运性质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过渡期通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需提出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记录证明。

海南对外地车辆限行规定 最新8月1日实行

依据《办法》,“外地号牌小客车”,是指悬挂非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性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预计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公众可于6月29日前向海南省公安厅(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邮编:570000;电子邮件:jj2019xx@126.com)反馈修改意见或建议。

哪些车限行?

外地号牌小客车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适用本办法。非营运性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号牌小客车”,是指悬挂非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号牌小客车的备案管理和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自2019年08月01日起施行。

交警提醒

违反限制通行禁令一天算一次

一次记3分罚款100元

交警特别提醒,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后,不用办任何手续,监管系统平台会自动记录天数,每年通行天数累计已达到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 �道路上行驶,违反限制通行禁令的,一次将被记3分罚100元,一天算一次,所以车主们一定要留意自己的通行天数,届时相关部门会主动提示车主,车主也可随时通过多个官方途径查询自己的通行时间。

通行时限

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120天

《管理办法》提出,任何一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收集、固定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记录,自动累计计算通行天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行查询已通行天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外地号牌小客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在限行区域、路段设置提示标志和禁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海南对外地车辆限行规定 最新8月1日实行

怎么监管?

通过监管系统平台 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平台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

驻琼机构非营运外地小客车 过渡期通行需备案

《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的非营运性质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过渡期通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需提出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明

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记录证明

关于岛外车辆限行问题

Q:

海南人开外地车回海南怎么上牌?

A:

这种情况是非本省核发号牌迁入海南,属于《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的迁入本省变更登记情况。需要先获得指标后才能办理。

Q:

外地车满120天后是否要驶离?

A:

针对车辆使用120天后,是否必须驶离海南,能否停在购买房子的停车场内,交警部门也会反复论证,征求各方的意见。

Q:

外省牌号如何办理登记

A:

2019年8月1日限行后,非本省车辆,须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窗口办理登记,届时会公布登记方式。

关于车辆摇号问题

Q:

已公证了,能否换一辆车?

A:

可以,市民之前已经公证了一辆小客车,即使后来注册登记的车辆车架号不同也没关系,不影响上牌。

Q:

能同时申请新能源车和普通车吗?

A:

不可以,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Q:

夫妻间转移车辆可获更新指标吗?

A:

夫妻之间转移车辆,原车主是不享有更新指标,必须要参与排号和摇号。

Q:

个人买二手车也需要摇号吗?

A:

购买存量二手车无需摇号,非存量二手车需要摇号。

存量二手车是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收购的且按� ��定完成备案、公证的车辆。目前海南全省有8000余辆存量二手车。可登陆网站[https://www.hnjdctk.gov.cn/]查询是否属于存量二手车。

Q:

获得指标不使用有啥后果?

A:

摇号成功获得编码有效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视为自动放弃,并在满期次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增量指标。

Q:

有辆摩托车可申请增量指标吗?

A:

如果名下的摩托车还在正常使用,不影响申请增量指标。如果该摩托车已经需要报废,市民需要将摩托车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申请增量指标。

Q:

已经购买了国五的车,能否上牌?

A:

可以上牌。目前“国五”车的上牌截止日期要根据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来定。若获得更新指标,无论是购买新车或二手车均没有限制。

Q:

没驾照,能否摇号?

A:

不可以。必须要有驾照才能摇号。

上海落户新政!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上海市公安官网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关于夫妻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的落户政策延期了五年。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相比之前的投靠落户政策,有以下4点变动,主要都是围绕放宽计划生育要求。


修改1☛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三项修改为: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原政策: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修改2☛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四项修改为: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原政策: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修改3☛将第四部分“其他”第六项修改为: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原政策: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修改4☛删去第四部分“其他”第七项中的但书规定

原政策:(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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